台灣匈牙利交流協會 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匈牙利交流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以促進台灣與匈牙利友好交
流,推動雙方和諧合作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構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促進台灣與匈牙利友好交流,推動雙方和諧合作。
二、服務會員並協助政府推展辦理下列事項:
1. 台匈經貿科技之交流、推廣、合作及相關事項。
2. 台匈文化藝術之交流、推廣、合作及相關事項。
3. 台匈教育學術之交流、推廣、合作及相關事項。
4. 台匈工商農產之交流、推廣、合作及相關事項。
5. 台匈觀光旅遊之交流、推廣、合作及相關事項。
6. 台匈移民投資之交流、推廣、合作及相關事項。
三、推動與匈牙利和諧往來、會議展覽、教育培訓、項目合作與接洽聯繫,促
進相互合作永續和平發展。
四、接受政府委託辦理雙方服務貿易,區域經濟合作事項。
五、關於主管機關指定應配合辦理及宗旨任務有關服務事項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,主要
為經濟部及文化部。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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